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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园养护人员配置标准-庭院花园养护标准是什么

2024-06-07 14:16:50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北京市公园养护人员配置标准-庭院花园养护标准是什么

庭院花园养护标准是什么

庭院花园养护标准:
第一条.绿植花卉(以下简称为绿植)养护标准。指经过养护后应达到的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包括绿植、花盆、套盆、缸、托盘、花架及其它相关配套物品的养护标准。
第三条.卫生标准
1.绿植花卉叶面、叶茎干净无尘土、无水渍、污渍,用面巾纸或干净手擦拭后无任何迹。
3.托盘(内)无积水,可视、可触部位无尘土、无污渍、水渍,用纸巾或手擦拭无任何痕迹。
痕迹。
2.花盆上边、外面、花架全部可视、可触部位干净无尘土、无水渍、污渍,用纸巾或手擦拭无任何痕4.                        花盆、套盆、(盆沿、盆底)缸,内壁可视、可触及部位无尘土、无水渍、污渍,用手或纸巾擦拭无任何痕迹。
5.花卉绿植周边养护作业后,无水迹、污渍、无废弃物,达到原状标准。
6.花盆内无任何杂物。(杂物存留24小时为不达标)
7.室外植物叶面无水渍、污渍、无明显的尘土、叶面光亮。(至少每三天用叶面清洗剂对叶面清洗一次,叶面不喜水的植物每周使用有针对性可行办法进行叶面清洗)。
8.室外盆器、托盘、花架等配器,用纸巾、手擦拭无明显痕迹。
9.不存在在客户办公家具、木地板、地毯上进行养护作业现象。
第四条.长势标准
1.生长健壮、不萎蔫、株形匀称、形状美观。
2.叶面有光泽、颜色鲜艳、有质感。
3.无干枝、枯叶。
4.无任何病虫害。
5.叶片挺实,不秃腿、不平顶。
第五条.位置标准
1.绿植花卉最有观赏价值的一面朝向客人。
2.盆器带有图案或装饰的一面照向客人。
3.同一区域盆器带有多个图案或装饰物并有2盆以上时,选其最佳一面照向客人且图案朝向一致。
4.同一区域盆器带有连组图案、装饰物或字体的应按规定顺序布置。
5.异型花盆、花架应将最有观赏价值一面照向客人。同一区域内有同样的多个异型花盆、花架时,朝向应一致。
6.盆器底釉有缺毁,花架有不美观的一面应背向客人一面。
7.花架、花盆不存在掉漆、掉瓷、裂痕现象。
8.植物、花盆、套盆、缸、托盘、花架中心点相对。
9.植物花卉不侧歪。
10.花架、花盆、套盆、缸、托盘同植物大小比例适合,无头重脚轻的视觉效果。
11.植物杆茎种植于花盆中心位置,误差不超花盆内直径的5cm.
12.盆景类植物视情况决定种植位置。
13.同一区域同种绿植花卉根据通风情况、着阳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换,以使其均衡生长。
第六条.土壤标准
1.不缺土,PH值适合植物生长习性有利于植物生长。
2.不露土。应用陶粒、石子、竹球、草等装饰品将土盖住。饰品铺盖厚度应以美观、透气为原则,饰品铺盖后,其距盆的上边1—5cm为标准。有套盆、套缸的距套盆、套缸上边不超5cm为标准。
3.在土上覆盖陶粒等有可能影响植物透气生长的物品时,需经公司技术部、质检部、项目经理同意后方可露土。
第七条.安全标准
1.花架不存在不牢固、可晃动现象。无裂痕。
2.花盆套盆、套缸,不存在有破损、裂痕现象。
3.不存在围挡、装饰物有尖突造型现象。
4.不存在支撑物、牵拉绳不牢固现象。
5.无有毒有害植。用有毒有害的药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药品的现象。
6.不存在物乱丢。
7.房间内无吸氧植物及有明显气味植物。

第八条.整体协调标准
1.使用的绿植花卉、花盆、花架、托盘的造型颜色与场地装饰、风格相配套,与内容相一致。与位置相呼应,大小适中,与习俗相合,无明显异味(包括香味)。
2.花盆、套缸、盆、花架、托盘、绿植花卉做到整体合一。
3.两盆以上的绿植并排摆放或集中摆放时,土层表面与盆器上沿的距离必须保持一致。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深圳绿地养护费标准

一、基本费用:

1、浇水费用

以每平米每年有水1t计,水费(加排污费)2.5元/t,则每m²浇水费用为:12.5=2.5元/年。

2、清残花落叶及绿化垃圾

以该项工作占基本工作的15%计,以平均每人管理4000㎡计,一个绿化工人年工资为8400元,则清残花落叶及绿化垃圾费为:8400/400015%=0.315元/年

3、服装费

以平均发放2套工作服,每套70元计,每人管理4000㎡;则服装费为702/4000=0.035元/㎡;(年•㎡;)

4、工具费

以平均每年工作区(4000㎡;)配500元工具计,则工具费为:500/4000=0.125元/年

5、意外事件处理费

以每年每个工作区(4000㎡)有一个台班(350元)计,平均每m²的处理费为:350/4000=0.0875元/年。

6、补植及其他费用

按前五项之和乘以20%计,则补植及其他费用为:【(1) (2) (3) (4) (5)】20%=0.6124元/(年•㎡)

7、总基本费用

(1) (2) (3) (4) (5) (6)=3.6749元/(年•㎡)

二、修剪费用:

平均每次每m²修剪费用=基本费5%=3.67495%=0.1837元(次•㎡)。每年修剪6次,则每年修剪费用为0.18376=1.1022元(次•㎡)。 

三、施肥费用:

一般以m²每次复合肥30g算,按5.5元/kg计,则每次复合肥30克,按5.5元/公斤,则费用为5.5×0.03=0.165元/(㎡/次). 一年施肥3次,则费用为0.1653=0.495元/(㎡/次)

四、松土除草费:

按基本费的10%计,则每年费用为3.6749×10%=0.36749元/(㎡/年)。

五、病虫害防治费:

平均每次按基本费的5%计,每次费用为0.184元(㎡/年),每年喷药6次,则费用为0.184×6=1.104元/(㎡/年)。

六、税费:

按5.2%税率计, 则税费=(1 2 3 4 5)5.2%=0.3507元/(㎡/年)。

七、利润:

按5%税计, 则利润=(1 2 3 4 5 6)×5%=0.3547元/(㎡/年)。

八、总费用:

总费用为上述各项之和,即7.45元/(㎡/年)。

基本数据

1、承护区域绿地总面积:㎡;

2、乔木株数:株;

3、灌木株数(或面积数):株(㎡);

4、草坪及地被面积数:㎡;

绿化养护承包总费用计算方法

1、乔木养护费用=10元/株•年×乔木株数

2、灌木养护费用=4元/株(㎡)•年×灌木株数(或面积数)

3、草坪及地被养护费用= 5.5元/㎡;•年×面积数

4、利润=[(1) (2) (3)]×5%

5、总费用=(1) (2) (3) (4)

公园绿化养护的标准价格是多少

看看,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标准计算价格的,一般情况是0.6-0.8元/平方米,还有的是0.45元/平方米计费。

公园设施养护费用怎么算

公园维护有,和管理费标准特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 每平方米15元 一级绿地养护管理费 每平方米9元 .2 及绿地管理费 ,每平方米6元 ,此项标准包含园林建筑,卫生间 ,园林小品,园灯,导游牌,果皮箱,园桌栏杆,健身器材。园路及铺装场所,水泵,配电箱,变压器、电动门等保护花费。

公园绿化养护技巧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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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十大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促进公园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园是指市、县(区)确定的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市绿地和公共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等专类公园。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公园管理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有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县(区)确定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公园,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县(区)确定的职责分工进行公园管理工作。

各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将公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应当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园或者以捐赠、资助等参与公园建设。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举报。

做绿化赚钱吗,园林绿化养护的标准价格是多

一般是一个月0.3-0.5元一平米。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4.1特级养护质量标准

4.1.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4.1.2园林植物

4.1.2.1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1.2.2园林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1.2.3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以下。

4.1.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1.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30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4.1.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4.1.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4.1.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对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重点地区随产随清,其它地区日产日清,做到巡视保洁。

4.1.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维护及时。

4.1.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2一级养护质量标准

4.2.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比较完善,管理基本得当,植物配置合理,基本达到黄土不露天。

4.2.2园林植物

4.2.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3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2.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完整,主侧枝分布均称、数量适宜、修剪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正常,花后修剪及时。绿篱、色块枝叶正常,整齐一致。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4.2.2.3落叶树新梢生长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的叶片不得超过5%,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0%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2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20%。

4.2.2.4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适时开花,无残缺。

4.2.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5%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2%。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7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80天。

4.2.2.6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株数不得超过1%;园林树木的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2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5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3%。叶上无虫粪,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5%。

4.2.3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8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2.4绿地整洁,无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应日产日清,做到保洁及时。

4.2.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完整、安全,基本做到维护及时。

4.2.6绿地完整,无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m范围内无堆物、堆料、搭棚设摊、圈栏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4.3二级养护质量标准

4.3.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基本完善,植物配置基本合理,土地不明显。

4.3.2园林植物

4.3.2.1生长正常。新建绿地各种植物四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3.2.2园林树木树冠基本正常,修剪及时,无明显枯枝死叉。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行道树缺株率不超过1%,绿地内无死树。

4.3.2.3落叶树新梢生长基本正常,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正常条件下,有黄叶、焦叶、卷叶和带虫尿、虫网叶片的株数不得超过10%,正常叶片保存率在8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1年以上,结果枝条不超过50%。

4.3.2.4花坛、花带轮廓基本清晰、整齐美观,无残缺。

4.3.2.5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一致,覆盖率90%以上,除缀花草坪外草坪内杂草率不得超过5%。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4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160天。

4.3.2.6病虫害控制比较及时,园林树木有蛀干害虫危害的竹数不得超过3%;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3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cm不得超过8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5%。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8%。

4.3.3垂直绿化能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70%。开花的攀缘植物能适时开花。

4.3.4绿地基本整洁,无明显杂物,无白色污染(树挂),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屑等)、绿地内水面杂物能日产日清,能做到保洁及时。

4.3.5栏杆、园路、桌椅、路灯、井盖和牌示等园林设施基本完整,能进行维护。

4.3.6绿地基本完整,无明显堆物、堆料、搭棚、树干上无钉拴刻画等现象。行道树下距树干2米范围内无明显的堆物、堆料、圈栏或搭棚设摊等影响树木生长和养护管理的现象。

北京最新养狗规定

第一条编辑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辑

本市对养犬实行严格管理、限管结合的方针,部门执法,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

第四条编辑

本市各级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编辑

街道办事处、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编辑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第七条编辑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朝阳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县为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经区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一般管理区内的城镇和人口聚集的特殊区域,经区、县决定,可以按照重点管理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编辑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

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确定,向社会公布。

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

第九条编辑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养犬。

第十条编辑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危险物品存放单位等因特殊工作需要养犬的,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一条编辑

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

第十二条编辑

个人在养犬前,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并与其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取得养犬登记证后,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年检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公安机关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编辑

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

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编辑

养犬人住所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新住所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养犬人将在一般管理区登记的犬,转移到重点管理区饲养的,应当符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条件,并自转移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到饲养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补缴管理服务费差额。

养犬人将犬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编辑

养犬人丢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六条编辑

犬死亡或者失踪的,养犬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不得再养犬。

养犬人因故确需放弃所饲养犬的,应当将犬送交犬类留检所,并到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编辑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

(六)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七)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八)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九)不得、遗弃所养犬;

(十)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编辑

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编辑

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扑灭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发现狂犬病等疫病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区、县畜牧兽医、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市和区、县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公安机关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条编辑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举办犬展览,开办动物诊疗机构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兽医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编辑

养殖、销售犬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养殖的犬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的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动物健康免疫证;

(二)销售的犬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和检疫证明;

(三)不得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

第二十二条编辑

禁止冒用、涂改、伪造、买卖与养犬和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编辑

当事人没有申请调解的,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二十五条编辑

养犬人因违反本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本居住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情况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

第二十六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

第二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或者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逾期不办理养犬变更登记的或者丢失养犬登记证逾期不补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编辑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一)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在禁遛区遛犬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第一项、第二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小出租汽车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第三项,乘坐电梯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第四项、第五项,携犬出户的;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地的。

第三十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第六项,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编辑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三条,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编辑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养犬人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年检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编辑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被没收的犬以及无主犬。

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收容的犬,自收容之日起7日内可以被认领、领养;对无人认领、领养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对病死犬,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四条编辑

市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实施本规定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五条编辑

本规定自2003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法规编辑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都有了明确的答案。

养犬费第一年降到1000元《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应当缴纳管理服务费。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为1000元,以后每年度为500元。一般管理区内的收费标准,由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规定》还特别指出:养犬缴纳的费用要集中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犬管理工作以及管理工作所发生服务的费用纳入有关部门的部门预算。携犬可以乘坐电梯但应避开高峰期

关于携犬乘梯问题,改动了几次。由于高层建筑越来越多,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中“除残疾人、老年人以外,不得携犬乘坐电梯”的内容不够合适,因此法制委员会根据委员的意见,将其修改为:“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不得携犬进入公共场所除此以外,规定还要求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带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遗弃所养犬。严格履行养犬义务保证书规定的其他义务。养犬、遛犬范围有了明确规定《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中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院和学校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禁止养犬。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确定,向社会公布。市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区、县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止养犬、禁止遛犬。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在本居住地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养犬不再严格限制权力下放基层自治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删除了1995年以来的“严格限制”字样,把养犬管理费从过去的5000元降至1000元,对一些养犬规定也做了一定的放宽。但同时也加强了养犬的管理和处罚。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养犬,法规规定,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新的养犬管理规定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把“管狗的权力”下放给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自治组织除了可划定本地区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携犬乘坐电梯时间以外,个人要取得合法养犬资格,还应当征得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符合养犬条件的证明,并与养犬人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养犬人在取得证明之日起30日内,持证明到住所地的区、县公安机关进行养犬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取得养犬登记证后,携犬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免费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养犬登记证每年年检一次,养犬人在年检时应当出示有效的养犬登记证和动物健康免疫证。加大了养犬违规的处罚管理《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大了对养犬人违规的管理规定: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在禁遛区遛犬的、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违规乘坐小型出租车的、违反规定乘坐电梯或携犬出户的、将养殖的犬带出饲养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违法记录档案,对多次被举报或者处罚的养犬人进行重点管理。养犬人因违反规定,被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的,在五年之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对于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到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电视台明天下午播出《规定》过程

备受北京市民关注的《北京市养犬条例(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几经讨论后,昨天在北京市人大表决通过。北京电视台《北京热线》栏目将在周日的节目中邀请北京市人制办副主任李小娟、北京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王德林以及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市人大应松年委员,介绍这一条例的过程,并针对《北京市养犬条例》的具体内容进行咨询解答。

绿化工程管理费收取标准

北示绿化地养护管理费标准:特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15元/m2年;一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9元/m2年;二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6元/m2年;三级绿地养护管理费为4元/m2年。


公园年绿地养护管理费=∑某级绿地养护管理费标准×该级别绿地养护面积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投资标准的意见》(京绿地发[2008]1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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