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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医准入条件怎么写-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

2024-06-19 19:05:10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村医准入条件怎么写-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

乡村医生待遇最新消息

国务院:
接两代会和转来议案,经深化医药际协调工作小组论证通过后,现将对乡村医生的解决办法报送:
一,凡三证齐全(乡村医生证,乡村医生职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断执业35年以上者(含35年),每人每月按1080元左右退休解决。
二,凡三证齐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30年以上者(含30年)每人每月按800元左右退休解决。
三,凡三证齐全,年龄:男,60岁,女,55岁以上的乡村医生在村级连续不间断执业25年以上者(25年)每人每月按600元左右解决。
四,凡三证齐全,并持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乡村医生,可参加考取助理执业医师证和执业医师证书。
五,符合上述三项而死亡的乡村医生,国家给予2000元火化费予以安葬,并继发10个月工资用于安抚。
六,凡三证齐全,而达不到退休年龄的男女乡村医生,国家给予考试转公的制度,对于考核考试合格的转为公办医生,工资待遇国家按排解决;对于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国家执行淘汰制度,一次性淘汰名正言顺,考核考试标准不能降低,必须从严执行,不得降格以求,降格以求是对生命和身体健康不负责任。
七,考试转公须持国家承认的学历参加,否则,乡村医生须再次学习,获得学历后,再考试转公。
八,退休后和淘汰掉无乡医生的村镇,国家执行大学生到农村工作制度,工资待遇由国家从优安排解决,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这是我在医论坛里看到的,不知道可不可信,欢迎大家讨论
九,本办法于2019起在全国执行,2019年结束,乡村医生被取缔,国家执行执业医师和助理执业医师制度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既强调抓好现有政策的落实,如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切实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又有新的举措:
1、建立“村来村往”后备力量培养制度。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落实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免费医学生培养。免费医学生主要招收农村生源。
2、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执业。
3、坚持通过购买服务确保乡村医生合理收入的原则,在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的基础上,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仍然全部用于乡村医生,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乡村全科医师技能没有过怎么办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是国家为乡村医生的依法管理而建立的一套管理办法。[1][2]
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依法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3]
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及考试时间等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单独命题,考试合格的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逐步提升对受教育程度的要求。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积极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以适应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农村居民健康需求。[3]医学人文
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基本技能(职业素质)[5]
公共卫生
公共卫生策略、卫生统计学和流行病学基本知识、健康教育、法定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居民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卫生管理政策、基本技能(卫生处理操作、个人防护操作)[5]
全科医疗
全科医学基本知识、常见症状、常见病与多发病、合理用药、急诊与急救、基本技能(病史采集、体格检查、操作项目、医学文书书写)、中医辨证论治和适宜技术应用[5]

襄阳市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政策

据湖北省卫计委消息,湖北省十三五期间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发展的目标与任务确定,在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方面,除了落实补偿政策,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之外,湖北省还将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方案》指出,各地要根据区域医疗卫生资源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各县级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在中央和省给予每个村卫生室5万元建设资金补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产权公有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运行信息化、管理一体化标准,认真完成村卫生室的新建与改建任务,确保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村卫生室全部达标;同时,引导和推动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方案》明确,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乡村医生具备医学类中专及以上学历,40岁以下乡村医生高职(专科)及以上学历者达到60%,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实现乡村医生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为此,《方案》从加强管理、加强培训、保障村医合理待遇、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等方面分别做了部署与安排。

在加强乡村医生管理方面,我省将进一步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并建立退出机制。凡是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都应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允许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各地要建立乡村医生到龄退出机制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年满60周岁(女性55周岁),原则上不再进行执业注册;考核不合格的在岗乡村医生,不得继续执业。

在加强乡村医生培训方面,我省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对在岗乡村医生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村医进入中、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中心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进行规范化的岗位培训。二是实施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重点实施面向村卫生室的3年制中、高职医学生培养,明确最低服务6年以上年限。三是着力培养后备人才,建立后备人才培养制度和后备人才库;面向村卫生室实施助理全科医生人才培养项目,培养高职(专科)起点的“3 2”执业助理医师;在全省部分高中职院校增设农村医学专业(含中医),为贫困地区村卫生室培养一批乡村医生。

在保障乡村医生待遇方面,除了落实补偿政策,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之外,我省还将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各地在支持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村医,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是加强乡村医生职业化管理的新举措。具体做法是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更符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需求的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限定在村卫生室或乡镇卫生院工作,享受执业助理医师同等待遇,可以按规定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省共有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46881人,其中,执业(助理)医师6133人,仅占总数的13.08%。实施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之后,我省乡村医生的职业化程度将会得到有效提升,乡村医生的职业发展前景也会更加宽广。

《方案》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强化督导检查,将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扎实推进。

乡村医生到龄办理退出手续去哪个部门

乡镇卫生院收到县卫计委下发《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员到龄退出的通知》后,通知本辖区内符合到龄退出对象到卫生院办理退出手续,并要求移交相关工作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卫生院要按时完成到龄退出乡村医生、村卫生员的核查登记工作。

(二)今后,各乡镇卫生院于每年12月份底向县卫计委上报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村卫生员名单、自然减员名单、在岗乡村医生花名册。

(三)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如有一技之长且本人健康状况较好,经本人申请,乡镇卫生院同意,上报县卫计委批准,可以返聘,但是返聘期限不能超过5年。

四、其他事项

因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后,村卫生室没有乡村医生的,暂由所辖乡镇卫生院派驻医生提供服务,或引进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功能任务、机构设置与审批、人员配备与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保障措施、附则8章52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中文名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所属国家编号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通知

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口计生委)、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精神,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们制定了《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6月3日

管理办法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补助等,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服务;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基本医疗服务。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提供以下服务: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服务;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服务;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服务。

第十条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服务及计生药具药品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服务需求、服务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则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村卫生室的命名原则是:乡镇名 行政村名 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服务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第十八条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原则,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根据辖区服务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二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服务标识规范、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规范,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服务。

第二十八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加强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安全、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第三十二条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服务: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

第三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通过购买服务的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村卫生室;

(二)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

(三)村卫生室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采取专项补助的对村卫生室人员给予定额补偿,补助水平与对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具体补偿政策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制订;

(四)鼓励各地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和在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执业的村卫生室人员的补助水平。

上述经费应当在每年年初预拨一定比例,绩效考核合格后结算。

第四十五条各地应当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配套设施等方面对村卫生室建设给予支持。由或集体建设的村卫生室,建设用地应当由当地无偿划拨,村卫生室建成后由村委会或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支持村卫生室人员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多种适当提高村卫生室人员养老待遇。

第四各地要将完善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村卫生室人员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四十九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违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五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卫生技术人员和非卫生技术人员区别

卫生技术人员

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非卫生技术人员

指未取得相关任职资格(资质或者职称)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的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


《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卫生技术职务分为医、药、护、技四类。


医、药、护、技四类对应的上岗资格准入的凭证举例如下:


医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乡村医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护士--《护士执业证书》


药学、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外国医师--《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医师--《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澳门医师--《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港、澳其他医疗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内地短期执业注册


非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常见情形举例:


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在医疗机构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使用已经取得执业资格但未经注册或者被注销、吊销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人员;


使用被取消处方权或者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


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之外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医疗活动(以执业证书注册范围);


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或第一类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开具麻醉药品或第一类;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执业资格和职称必须均无)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使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医师从事医疗诊疗活动;


使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港澳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诊疗活动。

村卫生室是属于什么单位

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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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邀!说说我的看法吧,我06年大专毕业回到生我养我的农村做了一名乡村医生!那时候是有机会去县医院或乡镇医院工作的,但是我还是毅然的回到了基层,刚回去的时候家里人都反对,觉得农村条件差,工资低,没前途但是我还是坚持住了,这一待就是十几年,为什么我坚持在农村呢?这其实是我的一个梦想,小时候看到赤脚医生的不易,和老百姓看病的难处,我就下定决心学医,然后回到老家服务老少爷们!多少个寒暑我都坚持下来了,以后还要坚守!用我的所学服务好百姓…说到在农村当医生好不好!我只能说,条件不好,待遇不高,工作繁重,没什么前途!如果说唯一的好处,就是贴近老百姓,真正的为老百姓服务!要想在农村干,就必须耐得住寂寞,不怕苦,不怕累,坚守!不管在农村当医生好不好,我觉得农村需要乡村医生!既然选择了村医,便只顾风雨兼程…(图一36岁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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