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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岗位级别多久调一次-2021省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2024-06-25 19:05:57 来源 : 互联网 围观 :
公务员岗位级别多久调一次-2021省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2021省考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

新录用的公务员并不会马上定级,而是等一年试用期满后才办理任职定级和公务员登记手续,成为一名正式公务员。


任职定级中的“职”是指职级,新录用的公务员可能被任命的职级从二级科员到一级主任科员不等。


任职定级中的“级”是指级别。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级别不是指副科、正科这些领导职务层次,而是确定公务员级别工资的一种序列。目前,公务员共有27个级别,每个级别中又有若干档次。


新录用公务员的任职定级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程,最终确定的职级、级别会与4个因素有关:一是学历,二是工作经历,三是单位规格,四是单位态度。


首先,介绍一下应届毕业生的任职定级规定。

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的任职定级工作相对简单一些,基本规则如下:


1、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一级科员,职务工资为780元/月,定为26级2档,级别工资是1244元/月,基本工资之和为2024元/月;


2、大学本科毕业生(包括双证不全研究生),任命为一级科员,职务工资为780元/月,定为25级2档,级别工资是1315元/月,基本工资之和为2095元/月;


3、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任命为四级主任科员,职务工资为940元/月,定为24级2档,级别工资是1396元/月,基本工资之和为2336元/月;


4、博士学位研究生,一般任命为二级主任科员,职务工资为1170元/月,定为22级2档,级别工资是1588元/月,基本工资之和为2758元/月。


特别要强调的是,硕士、博士不是100%任命为四级、二级主任科员,必须要所在机关有相应的职级职数空缺才行。


在县直机关、乡镇街道这些科级单位,每一个主任科员的职数都非常宝贵,通常已经被同事们占满了。此时,哪怕是硕士、博士,也只能任命为一级科员。


目前,一级主任科员以下职数只有在部委机关、省直机关、副省级市机关这些高规格的单位才没有名额限制,硕士、博士才能按上述规定任职。


其次,介绍一下有工作经历的“任职”规定。

具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可以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与级别,但最高只能任命为一级主任科员。


我举个例子,由于省直机关的职数宽裕,公务员在到达四级调研员之前,每满2年就可以晋升一个职级。


此时,一位新录用的本科公务员就可以比照前辈,有2年工龄的可以任命为四级主任科员,有4年工龄的可以任命为三级主任科员,有6年工龄的可以任命为二级主任科员,有8年以上工龄的可以任命为一级主任科员。


但是,在县直机关,很多8年工龄的公务员依然只是一级科员。此时,新录用的公务员哪怕有8年工龄,也要比照前辈,只能任命为一级科员。


针对这种情况,公务员的招考简章中一般都会明确标注招录什么职级的公务员,部委机关、省直机关、副省级市机关一般都标注招录一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市直机关一般都标注招录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下,县直机关、乡镇街道通常标注招一级科员。那么,新录用公务员能够任命的最高职级通常会以招考简章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比照”这个措辞还有一个含义,就是任职的最终决定权在单位,单位有很大的自,单位领导的态度非常重要!


再举个例子,某个市局标注的是招录三级主任科员及以下,有2年工龄的硕士研究生原本可以任命为三级主任科员,但是单位领导出于某种考虑,最终只任命为四级主任科员,这也是符合规定的。


最后,介绍一下有工作经历的“定级”规定。

相比“任职”而言,“定级”的变数没有那么大,主要与工龄相关。


目前,公务员的级别实行“2年晋档、5年晋级”,只要年度考核结果是称职以上,每2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每5年晋升一个工资级别。


如果你有社保记录、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进入机关前的工龄是可以计算级别、档次的。也就是说,在没有工龄的初始定级的基础上,可以参照在职公务员的晋级规则,将工龄直接换算为级别、档次。


以本科生为例,考上公务员前没有工龄的,定为25级2档,级别工资是1315元/月,那么:


1、有2年工龄的,可以定为25级3档,级别工资是1380元/月;


2、有4年工龄的,可以定为25级4档,级别工资是1445元/月;


3、有5年工龄的,可以定为24级3档,级别工资是1470元/月;


4、有6年工龄的,可以定为24级4档,级别工资是1544元/月;


5、有8年工龄的,可以定为24级5档,级别工资是1618元/月;


6、有10年工资的,可以定为23级5档,级别工资是1739元/月。

2022年公务员工资改革工龄是怎样的

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即职务级别工资制。其构成可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基础工资是按大体维持公务员本人基本生活费用而确定的,各职务人员均执行相同的基础工资。它有利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不因物价上涨而下降。工龄工资是按公务员的工作年限确定工资标准。

公务员级别工资二年晋一档后,五年晋一级起

当然是按2010年2月算啦。一级分四挡要是两年、两年的算的话,就不会是五年一级了。

公务员任职年限有什么规定

公务员任职年限的规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而异。以下是公务员任职年限的相关规定:


根据的《公务员法》,公务员任职年限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年龄限制:参加 公务员招考的申请人一般要求不超过 35 岁,特殊职位甚至要求不超过 30 岁,具体规定根据不同职位和部门有所不同。


2. 入职试用期:公务员入职后通常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期。据规定,省级以上机关公务员和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试用期均为六个月,县级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和其他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试用期均为一年。


3. 晋升普遍要求从事本岗工作一定年限:在晋升方面,《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普通职务晋升,一般应在本等级工作三年以上、五年以下。高等级工作岗位的晋升年限则比较灵活,根据实际岗位需要,晋升时间可能缩短或加长。


4. 退休年龄限制:公务员的职业生涯也有一定年限,在,《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退休的年龄一般为 60 岁,某些特殊情况 (如军转干部和部分专业技术岗位),需要符合其他年龄限制标准。

公务员任现职时间

  任职时间是指组织、从事部门审批的该人员现职务的时间。

  任现职级时间是指该人首次担任与现任职务同级别职务的时间。

  职级时间,是指这个职级的起算时间,任职时间,是指任本级职务的起算时间。比如,2010年6月调副营,2011年3月转业,2011年12月地方发文任科员。那么正常来说,你的任职时间是11.12,享受待遇是副科,职级时间(也就是副科起算时间)是10.06。

公务员副科晋升正科间隔时间

一般是两年以上。

正常情况,按规定,行政单位副科到正科级,如果是实职,副科两年就可以提到正科岗位;如果是非领导职务,比如主任科员,则需要副科级三年之后才能有资格组织考核选拔。

正科级岗位,实职的话,如果在县乡两级,则是部门、乡镇的主要领导者,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人大,县直局、办、委等一把手,一般都是正科级领导岗位,除此之外基本没有其它过多的正科级领导岗位,因为地方不同,除过单位一把手及下属、内设机构一把手之外,有一些特殊领导岗位有可能设正科。

因地而异,没有什么统一规定。非实职,则是主任科员了。而在市级以上,则是科长一个级别,这些正科级岗位非常多。

因此,按照规定,至少两年可以从副科升到正科,但是具体能不能升,还要看个人情况是否符合标准。

公务员五年晋升和两年晋升的区别

公务员二年和五年晋级的区别是:1、累计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累计五年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这就是俗称的“2年一档、5年一级”,只要年度考核结果不是不称职,每个公务员都能随着工龄的增长慢慢晋升级别,享受更高的级别工资。

公务员职称等级如何按年限评定

公务员职务晋升年限规定是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


本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第三条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旨在适应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完善特色公务员制度,改革公务员职务设置办法,建立职级序列,畅通职级晋升通道,拓展职级晋升空间,促进公务员立足本职安心工作,加强专业化建设,激励公务员干事创业、担当作为。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向基层倾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第五条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分级负责。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组织实施的宏观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具体指导本辖区内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务与职级序列


第六条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七条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第八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相应的级别。


领导职务对应的级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对应的级别是:


(一)一级巡视员: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巡视员: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调研员: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调研员: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调研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调研员: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任科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任科员: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任科员: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一级科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二)二级科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九条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最低职级是:


(一)厅局级正职:一级巡视员;


(二)厅局级副职:二级巡视员;


(三)县处级正职:二级调研员;


(四)县处级副职:四级调研员;


(五)乡科级正职:二级主任科员;


(六)乡科级副职:四级主任科员。


第三章 职级设置与职数比例


第十条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一)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二)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三)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四)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第十一条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四)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0%,其中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二级调研员总数的5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五)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职数,按照第四项规定执行。


(六)县(市、区、旗)领导班子二级巡视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10%,一级、二级调研员不超过领导班子职数的20%。县(市、区、旗)、乡镇机关二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三级、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0%,其中三级调研员不超过三级、四级调研员总数的40%;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0%,其中一级、二级主任科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主任科员总数的50%。


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中个别情况特殊需要调整职级比例的,应当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中央机关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对前款规定中未作区分的各职级层次的比例予以细化。


第十二条中央和省级机关垂直管理的机构、市地级以上机关的直属单位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机构规格,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设置职级和核定职数。


直辖市的县领导班子和县、乡镇机关,副省级城市的乡镇机关,根据机构规格,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研究确定职级设置和比例。


第十三条职级职数一般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职数较少或者难以按照各机关分别核定的职级,由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及其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职级晋升审批权限,分级统筹核定和使用。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县(市、区、旗)的领导班子与所属部门职级职数分开统筹核定和使用。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统筹使用若干名一级巡视员职数,用于激励少数特别优秀的县(市、区、旗)党委书记。


第十四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级设置方案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章 职级确定与升降


第十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的任免与升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级依据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机关接收的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第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拥护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决维护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具备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勇于担当,工作实绩较好;


(三)群众公认度较高;


(四)符合拟晋升职级所要求的任职年限和资历;


(五)作风品行好,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二)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三)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四)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五)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六)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七)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八)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九)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十)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十一)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十九条公务员晋升职级所要求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应为称职以上等次,其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任职年限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不定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级的任职年限。


第二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级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工作方案。


(二)对符合晋升职级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推荐或者测评,提出初步人选。


(三)考察了解并确定拟晋升职级人选。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一级、二级巡视员,应当进行考察;晋升其他职级可以综合考虑推荐、测评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等情况确定人选。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考察了解,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四)对拟晋升职级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审批。中央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由本机关党组(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审批,一级、二级巡视员职级职数使用等情况按年度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晋升职级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


各级机关中未限定职数比例的职级,其晋升程序可以适当简化。


第二十一条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晋升职级:


(一)不符合第、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三)涉嫌违纪违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影响晋升职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公务员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职级:


(一)不能胜任职位职责要求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三)受到降职处理或者撤职处分的;


(四)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章规定,按照落实好干部标准、从严管理干部和树立鼓励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导向的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公务员职级升降的条件和情形。


第五章 职级与待遇


第二十四条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五条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第二十六条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第二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


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一般由所在机关进行日常管理。公务员晋升至所在机关领导成员职务对应的职级,不作为该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可以晋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


第三十条 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不同职位类别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第三十一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超职数配备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任职资格条件,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和2015年1月15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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